刘文锁丨新疆发现契约文书与中古西域的契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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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西部蒙古论坛》2018年第3期。
一、概况
现在所知的中古契约文书,主要出自新疆和田、吐鲁番以及敦煌“藏经洞”等地,在书写语文上可以分作汉文和所谓“胡语”、“胡书”两种,其书写方式和文书材质是多样的。这些文书的年代延续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其中最早的是大约公元3世纪的尼雅佉卢文契约文书,直至唐朝统治西域时期所留下的一批多种语文的书契。汉文的契约文书出自吐鲁番晋至唐代的墓葬,以及唐代于阗的杰谢(即和田丹丹乌里克遗址)和唐至宋初的敦煌。非汉语类的文书包括了佉卢文(精绝方言)、于阗文(于阗塞语)、粟特文(粟特语)、吐蕃文(藏语)、回鹘文(回鹘语)等几种,我还不知道库车和焉耆等地出土的所谓“吐火罗语A”(焉耆语)、“吐火罗语B”(龟兹语)世俗文书中,是否也有这种契约的遗存。由于吐蕃文契约的释译很不完备,而公元9—12世纪的高昌回鹘汗国遗存的回鹘文(回鹘语)书契(通常被称作“社会经济文书”)数量巨大且已由前贤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我想把这两种契约作为参照来对待。这些出自西域的契约文书,除了在形式和契约法等方面具有可比性外,它们实则还是中古时期的西域各族所长期实施的契约实践的反映,这种社会活动涉及到了当时西域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诸方面。二、契约的种类与范围
通过几种主要语文契约文书的实例,可以看出各自的契约种类和立契的范围。单纯从形式上说,不同语文的契约存在着文书材质和书写上的差异。(一)佉卢文契约已释译的佉卢文书中,可以确认属于书面契约者均属于木质简牍形制,而且采用的是矩形双牍的形制。这种形制,就是称作“封检”式的木牍,由上、下两片构成,是一种密封的文书形式,具有保密设置。这种木牍除了书写书契,还用于书写、记录与法律(如判决书)以及政府事务有关的文件。[12]这表明了契约文书的保密要求。文书出土时的状况也显示,一些矩形双牍是未曾启封的,其中也包括有书契。[13]进一步推测,这个现象意味着在契约订立之后似乎未曾发生违约的行为。从分类上看,佉卢文书所涉契约行为大致包括了买卖、雇佣、借贷、租赁、领养、赔偿、赠与、交换等种类;另有一件文书涉及“僧团之规章”的“僧约”(489号),以书面契约形式表现,是特殊的一例。买卖类的契约文书大约有30件(编号略),占了保存下来的佉卢文契约文书的主要部分。被买卖标的物的主要类别,包括土地(田地和葡萄园)及其附着物、人口两种。[14]这些买卖契约的流行说明了很多的问题。(图一)图一 尼雅遗址出土582号(N. XXIV. viii. 85)佉卢文土地买卖契约
(采自Serindia, Vol. IV, Pl. XX, XXI)
(二)于阗文有31件左右的于阗文契约文书得到了释译。它们的形制包括了木牍和纸本两种,木牍在形制上类似佉卢文契约文书,也是封检式的密封双牍,其中新出的2件人口买卖契约WBH01和Urumqi 1特别值得关注。我们可以把这些文书归类为下述诸种:债务(租佃)、借贷(布)、买卖(田地,人口,水)、继嗣、领养等;有1件契约(IOL Khot Wood 1)涉及到了买卖和债务两个方面;另有2件契约(Or. 9615/6,Or. 11252/34)分别与公文或服役名册和政令抄写在了一起。(图二、三)图二 IOL Khot Wood 1于阗文买卖-债务契约
(采自“国际敦煌项目”网站)
图三 Or. 11252/34于阗文书契(采自“国际敦煌项目”网站)
(三)汉文契约数量最多的汉文契约文书,年代自西晋至北宋初,除最早的阿斯塔那出《晋泰始九年(273)大女翟姜女买棺约》书于木牍上外,[15]其余皆纸本的文书。这与纸张在西域的使用情况有关。契约文书的内容表现出了宽广的契约范围,而且有历时性的变化,下述的分类显示出了这个趋势:1、西晋时期:1件,买卖类。2、高昌郡时期:约21件。分为前凉、西凉、北凉统治高昌的几个时段,以北凉为主;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买卖、租赁、借贷以及某种程度具有“阴契”功能的随葬衣物疏四个类型。3、高昌国时期:约122件。包括买卖、租赁、借贷、雇佣、遗嘱(“遗言文书”)、衣物疏六种类型。除一件衣物疏(《高昌阿苟母随葬衣物疏》[16])属于阚氏高昌时期外,余者都属于麴氏高昌时期。4、唐西州时期:约157件。主要的种类与麴氏高昌相同,但多出了一种买地券,少了遗嘱类。(图四)图四 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
(采自《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吐鲁番出土文书》等)
敦煌的契约行为则涉及到了买卖、借贷、雇佣、租佃质典、凭约、分书放书遗书、性质不明类七个类型。分书放书即休妻书,属于离婚契约,依文书中自谓,有“放妻书”、“亲情放书”、“放妻手书”、“夫妻相别书”、“女人及丈夫手书”等几种,除三件外(中又有二件系习字),余皆为样文,《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和《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收录有12件。[17]三、“胡语”契约文书的一般格式与特征
上述各种语文的契约文书实例显示了此种文书的一般格式和特征。我们依文书的语文分类来举下述实例做出说明。佉卢文契约文书所具有的矩形双牍形制,是此种文书的规范,与古代鄯善的一般书写方式相一致,表明了它们所遵循的某种文书传统。在所有的契约文书中,582号(N. XXIV. viii. 85)是保存最完整的例子,它涉及到安归伽王(Aṃgoka, Aṃguύaka)20年的一桩土地买卖及后来发生争讼的判词。该文书是非常典型的佉卢文契约文书:此字据事关沙门夷毗耶(Yipiya)之土地,由税监罗没索磋(ṣoṭhaṃgha Ramṣotsa)妥加保存。
此系奥古杰耶跋多罗(ogu Jeyabhatra)、caṃkura[……]及cozbo索阇伽(Soṃjaka)之印。
兹于大王、天子、jiṭugha[18]安归伽(Aṃǵoka)陛下治下之第二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有一居于精绝(Caḍ’ota)之沙门名曰夷毗耶,彼曾出面将土地售与税监罗没索磋,该地(包括)于miṣi地上之25 kuthala。先前此地曾为miṣi地,但其后此地降为akri地。沙门夷毗耶由税监罗没索磋处收受价款,计价值15之3匹马(?)。彼等平等达致合意。自现下起,罗没索磋有权在该地播种、犁耕、作为礼物赠送别人、交换、为所欲为。此事之证人为精绝之僧团(bhichu saṃgha),主管王国事务之诸大夫吉查依查伐尔帕(kitsaitsa Varpa)、卡拉伽蓝查(kāla Karaṃtsa)、司土阿周宁耶(vasu Acuñiya)、司土左提(Caḍhi)、且末(Calmadana)cozbo苏耶蜜多罗(Suryamitra)、鸠罗格耶(Kuraǵeya)及伏金那(Vukiṃna)。凡有何人将来就此土地禀报、争讼或予否认,其诉讼将于王廷无效。此文书系由我,司书陀摩施帕(Tamasṕa)之子司书牟迦陀(Moǵata),受诸大夫之命书写,其效力长如生命。其应沙门夷毗耶之请求书写。
司土左提断绳。
(后记)兹于大王、天子、jiṭugha摩尉犁(Mahiriya)陛下治下之第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且渠奥古杰耶跋多罗、caṃkura左陀罗迦(Cataraǵa)、监察帝罗法罗(cuύalaina Tiraphara)、州长索阇伽及州长伐难陀(Vanaṃta)曾于精绝(就此事之)争讼予以审理。此田地乃被强行播种。现下司土伏耆左(Vuǵica)与司书罗没索磋业已诉讼。此书牍(ṣulǵa lihidaǵa)系其效力。四分之一种子归伏耆左所得,以作其本人之种子。其余之谷子及土地归罗没索磋所得。[19]
此契约具有下述格式:文书的主题语及有关封印的说明;订立契约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目标物及交易方式;权利、义务说明;证人;违约处罚;有关契约书写以及时效的说明;“断绳”(sutra cimnida)[20]及“断绳”人。在佉卢文书之后年代上比较接近的,可能是于阗文木牍形制的书契Urumqi 1。[21]我们可以把它当做是一件范本。艾默瑞克和施杰我都释译过这件文书,下面的录文是据埃默瑞克的英译文:4年2月5日。仁慈、神圣之于阗王Viśa’Sīmhyi治下。此文件(系)关于其事,(亦即)khau官员Sūrai曾如是说:“我有一位属我自己兄弟之子。现我出卖此子。贵人Saniraka以价格2000目厘(mūra)买下他。其给予彼2000目厘之价格。Saniraka已如数支付。我,khau官员Sūrai,拿到这些目厘……我存放(它们)在那儿。”自今日起,此Kharsa将属于Saniraka。无论Saniraka会获得何等利益……彼处余者(无)权索求。至于此件业经准备并达成之契约,无论何人意图改变之或使之无效,对其将罚以棍棒。该事之证人为:parramaa官Punadatta,Malarrjam,Samgaka,Sucamdra。此文件一俟ṣau官员Khamyikadatta签署即可生效。我,Ka’[x x]radatta依据贵人khau官员Sūrai及Khautte之言写下它。由于(我的)儿子Budätam已负责其事…… [22]
这件人口买卖契约订立年代的于阗王Viśa’Sīmhyi第4年,埃默瑞克推测为公元854年(大中八年),施杰沃则认为约在737—746/7年,而张广达与荣新江则认为约5、6世纪。段晴推测为远早于8世纪。[23]本件与另一件于阗文书契WBH01具有相同的文书形制和书写格式,这方面它们与佉卢文契约文书相似。在格式上,首先是在上牍(或盖牍)上面封泥和印章之钤印的上方位置,书写加盖印章的说明和主题语;正文的部分始于于阗王纪年,然后是证人、事由、交易标的和价格、买主权利、契约时效、由官员签署、书写者的说明。这些都是与佉卢文契约文书类同的。值得注意的是,契文里还提及“此文件一俟ṣau官员Khamyikadatta签署即可生效”的声明。这种由官员签署人口买卖契约使之合法生效的做法,类似西州奴婢交易契约里的那种由官府勘验后颁给的“市券”的情形(详后)。另一份订立于于阗王Viśa’ Vāhaṃ(尉迟曜)17年的债务契约(Or. 6392/1,即Hoernle 1),显示了唐代于阗契约文书的范例。该王的在位年份施杰我推定为公元763-784年。[24]我们暂且采用这个年份。据施杰我的释译:于阗王Viśa’ Vāhaṃ十七年Skarhvāra月五日,彼时本状为下述缘由〔而制定〕:思略为官役正得到一位作人,连同水与土地。由此,彼等要求将来多年之任何赋役,均由思略提供,〔无论〕多〔或〕少,如彼等要求之量。而无论所欠〔谷物为〕多少旧斗,由Brīyāsa与Budarśaṃ’作数。思略于此无异议。现Brīyāsa已交送谷物于汉人本人。且俟秋熟思略交付谷物之时,Brīyāsa本人将如数交付。无论布帛付与彼否,思略付与彼,而bisalū将不失效。三十日〔后/内?〕其失效。本契将俟Brīyāsa与Budarśaṃ’画指〔于上〕后生效。下述诸人系证人:勃延仰年,Khau,Śyaṃ,Hatkaṃ。——Budarśaṃ’ 之指印,勃延仰年之指印。现下无论Brīyāsa会有何怨言,Budarśaṃ’将来为其作数。思略于此无异议。[25]
有关的契约格式大致上是雷同的。这里增加了画押(指印)的程式,对此可以参照同时期在和田、吐鲁番出土的汉文契约。订立于高昌国延寿十六年(639年,相当于唐贞观十三年)的粟特文买卖女婢契约,是一个有意义的范例。这份契约原由吉田丰释译,林梅村在征询辛姆斯-威廉姆斯(N. Sims-Williams)的意见后,对其做了新的释译,以下采用的是他的译文:时唯秦城延寿年间,天神、伟大的希利发、国王陛下嗣位之十六年,汉语称五月,粟特语称十二月,己亥岁,二十七日。兹于秦城市场,当众人之面,沙门乘军(Yānasenā),也即石族人乌塔(Utā)之子从康国人突德迦(Tudāka)之子六获(Uhusufert)处得到一奴婢。此婢为曹族人,生于突厥斯坦[26],名曰优婆遮(Upāc)。他为此支付高纯度的卑路斯(Peroz)钱120德拉克麦(Drachma)。沙门乘军以卖主不能赎回的条件将婢女优婆遮买下。她不欠债务,没有财产,无人追寻,未受非难。所以,他为子、孙、族人及后代买下作为永久财产。因此,沙门乘军本人及其子、孙、族人和后代对该婢女有权任意拷打、虐待、捆绑、买卖、抵押、作为礼物赠人,为所欲为,就像对待父亲传下的、祖父传下的、内族的、外族的或家生的女奴一样对待这个花钱买来作为永久财产的婢女。关于此婢女优婆遮之事,六获今后不得过问,他已被解除一切旧有权力,对她不再有约束。立此买婢契为凭,对族居者、定居者、王公、大臣等所有人均有效。凡携带持有此买婢契者,可领走婢女优婆遮并作为奴婢占有,(他人)不得干预。这里有(保人):米国人秋兹迦(Chuzāka)之子狄施特利亚(Tistriia)、康国人和卓(Hutuc)之子名持(Nāmadāra)、小石国人迦尔沙(Karaza)之子皮沙迦(Pisāka),及何国人神喙(Nanikuc)之子家生(Nizāt)。这份买婢契由帕图尔(Patūr)之子乌浒安(Oxuan)所书。经书佐帕图尔许可,受六获之委托,为优婆遮所同意。秦城书佐帕图尔验收。(画押符号)
婢(女契约)。 沙门乘军。[27]
此契约的订立年代已入初唐,即麴氏高昌的尾声。秦城指高昌城。所有的当事人都是高昌当地的“九姓胡”族。这份契约格式和由此反映的契约程式非常完备,其中关于买主所拥有权利的约定与较早期的佉卢文契约十分类似,即一种完全的所有权。另外,作为契约效力的保证,是最后的画押程式,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图五)图五 新博藏粟特文《高昌延寿十六年(639)买婢契》
四、汉文契约文书的格式
从吐鲁番、和田遗存的汉文契约文书上看,它们在文书的格式和由此反映的契约法则上,呈现出一个逐渐完备的历史过程。年代较早的《晋泰始九年(273)大女翟姜女买棺约》和《前凉升平十一年(367)王念卖驼券》、《北凉承平八年(450?)翟绍远买婢券》等,具有早期契约的特征,从格式到内容都很简略,延续了汉代契约的传统。它们属于买卖类的要式契约,契文的格式以立契时间、双方当事人、标的、支付物、支付方式、争议处置、证人等为序,都做出简要的约定。《晋泰始九年(273)大女翟姜女买棺约》:泰始九年二月九日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买棺一口,贾练廿匹。练即毕,棺即过。若有名棺者,约当召栾奴共了。旁人马男共知本约。[28]
“若有名棺者”,是发生标的物争议的情况下,即当召来卖方当事人共同解决。“旁人”即证人,相当于后世契约里常见的“时人”、“见人”、“临坐”等。《北凉承平八年(450?)翟绍远买婢券》:承平八年岁次己丑九月廿二日,翟绍远从石阿奴买婢壹人,字绍女,年廿五,交与丘慈锦三张半。贾(价)则毕,人即付。若后有何(呵)盗仞(认)名,仰本主了,不了,部(倍)还本贾(价)。二主先和后券,券成之后,各不得返悔,悔者罚丘慈锦七张,入不悔者。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为信。
券唯一支,在绍远边。 倩书道护。[29]
石阿奴或为祖籍石国之胡人。丘慈锦即龟兹锦。“若后有何(呵)盗仞(认)名,仰本主了”,是指嗣后如发生关于女婢原始权属的纠纷,应由卖主承担责任。“二主先和后券”是指买卖双方先行达致合意后再立契。值得注意的是,本契在遵循基本格式之外亦有所变化,即在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处罚上变成了单方面性的,明显地偏向于买方;所规定的处罚标准“倍还本贾(价)”一般为后世所沿用(“壹罚贰”);契约的最后部分还特别规定“券唯一支,在绍远边”,即由买方单方面持有契约文书(单契),但有双方签名以取得信用(“各自署名为信”)。契约中的一种特别类型遗嘱,在吐鲁番发现了3件。这种文书在敦煌遗书里也有遗存。下文是保存状况较好的《高昌延寿四年(627)参军氾显佑遗言文书》:延寿四年丁亥岁,闰四月八日,参军显佑身平生在时作夷(遗)言文书。石宕渠蒱桃(葡萄)壹园与夷(姨)母。东北放(坊)中城里舍壹□塸(区)与俗人女欢资。作人侄得与师〔…………〕婆受壹、合子壹,与女孙阿 〔…………〕壹具,阿夷(姨)出官中依常(衣裳)壹具。〔…………〕阿夷(姨)得蒱桃(葡萄)壹园,生死尽自得用。〔…………〕师女,阿夷(姨)尽身命,得舍中柱(住)。若不舍中柱(住),不得赁舍与人。舍要得壹坚(间)。阿夷(姨)身不出,养生用具是阿夷(姨)勿(物)。若阿夷(姨)出趣余人去,养生用具尽□□。夷(遗)言文书同有贰本,壹本在夷(姨)母边,壹本在俗人女、师女贰人边。
作夷(遗)言文书〔…………〕。[30]
与这件遗嘱同拆出了另外两个残片,一件书写的是:“民部。是泛显佑存在时守(手)书卷(券)。”另一件书“临坐祠主”某,以及“左亲侍左右员延伯”。在这两件残片的上方空白处,都分别有红色的右手手掌印纹。所以,我们可以看出:这三件文书应该是同一个遗嘱的部分,两件残片是在遗嘱正文的后面,分别是官府主管民事的民部勘验,和立嘱时的证人(临坐)“祠主”某,即其氾氏家族里的族长;另一位员延伯是氾显佑身边的亲侍,不是氾氏的族人。这两人代表家族和最后岁月里亲近的人,来为他的遗嘱作证。西州买卖契约中,最值得讨论的可能要数奴婢买卖契,其中,阿509号墓出土的一组有关唐荣(益谦)、薛十五娘买奴婢的文件,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料。这组文书一共保存了三件,可以和同出的石染典请过所从事买卖活动的文件相比较。唐荣(益谦可能是他的字),京兆府金城县人,是福州都督府长史唐循忠的侄子,他于开元十九年(731)二月某日,在西州市场上,从兴胡米禄山处买到一个叫失满儿的十一岁婢女。[31]薛十五娘是唐循忠妻的随嫁侍女,开元二十年(732)八月某日在西州市场从田元瑜处买到一位叫绿珠的十三岁胡婢。遵照唐关市令等,他们在西州官府办理了买卖女婢的市券和过所等关验文件。这种市券不是书契的原本(元券),而是经官府勘验后发给的副本。《唐开元十九年唐荣买婢市券》:1 捡
2 牒捡行前沙州
3 十月廿五日[签名]
4 勘过[签名][32]
5 廿五日
6 开元拾玖年贰月 日,得兴胡米禄山辞:今将婢失满儿,年拾壹,
于
7 西州市出卖与京兆府金城县人唐荣,得练肆拾匹。其婢及
8 练,即日分付了,请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勘责,问口承贱
9 不虚。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伍人款,保不是寒良詃诱
10 等色者。勘责状同,依给买人市券。
11 练主
12 用西州都督府印 婢主兴胡米禄山
13 婢失满儿年拾贰
14 保人高昌县石曹主年卌六
15 保人同县曹娑堪年卌八
16 保人同县康薄鼻年五十五
17 同元 保人寄住康萨登年五十九
18 保人高昌县罗易没年五十九
19 史
20 丞上柱国玄亮
21 券
22 史竹无冬[33]
《唐开元二十年薛十五娘买婢市券》:1 开元贰拾年捌月 日,得田元瑜牒称:今将胡婢绿珠年拾叁岁,
2 于西州市出卖与女妇薛十五娘,得大练肆拾匹。今保见集,
3 谨连元券如前,请改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勘责状同,问
4 口承贱不虚。又责得保人陈希演等伍人款,保上件人婢不
5 是寒良詃诱等色,如后虚妄,主保当罪。勘责既同,依给
6 买人市券。 练主
7 用州印 婢主田元瑜
8 胡婢绿珠年十三
9 保人瀚海军别奏上柱国陈希演年卌三
10 保人行客赵九思年卅八
11 保人行客许文简年卌二
12 保人王义温年廿五
13 同元 保人行客张义贞年卅六
14 史
15 丞上柱国玄亮 券
16 史康登[34]
“同元”即同元券,指保人等与元券上勘验相同。“用州印”等,是指此处钤西州都督府印。就这两件市券说,其格式与元券应是大体相同,即遵照唐朝的关市令和市易法则,在交易中订立书面契约,并呈报官府批复以供关验的市券。这种市券的效力是通过加盖官印和主管官吏签字体现的,对此可以对比敦煌所出的吐蕃文买卖契约《购马契约(P. T. 1297)》,[35]该契在官府订立,并加盖了可能是主管官员的印章。契约的格式是在当地延续下来的。有关市券的程序在这些案例中也得到了呈现。
敦煌汉烽燧遗址发现的“粟特古书简”(国际敦煌项目网站)
五、有关的契约法则
下面我想就各种语文书契所涉及的契约法则问题,做一个简要的讨论。这几种契约的相似处是明确的:它们都是书面契约的形式,都属于要式契约;无论汉文还是“胡语”契约文书,都具有明确的格式,二者在基本立契程式甚至契约文本书写上都具有相似性。这些或许能说明,汉文与“胡语”契约虽有其各自的契约传统,但在契约行为上有着某些共同的法则。在几种“胡语”契约文书中,显示出了彼此间的某种联系。这可以从佉卢文、于阗文和粟特文等契约文书的某些固定用语和表达的契约观念上得到反映,例如,关于契约效力的保证,佉卢文及早期于阗文契约是通过证人及其宣誓的方式(誓言)来实现的;此外,订立契约的仪式是由执政官主持的。比较来讲,佉卢文契约的仪式性更为明显。在佉卢文和粟特文、于阗文契约土地、人口买卖契约中,对于时效的约定也是富于西域特色的。这些都与汉文书契不同。但是,唐代的于阗文、粟特文、吐蕃文等契约中,也显示出了汉文契约的影响,即体现在市券与官验以及程式化的画押等上。当然,这只是契约的表面现象,处于深层的是随着唐朝对西域的统治而将其有关的法令行使到了这一传统的胡、汉混居地区,因此而通过行政体系规范着西域各族的契约活动。参考文献
[1] Boyer, A. M., Rapson, E. J., Senart, E., and Noble, P. S., transcribed and edited by, Kharoṣṭhī Inscriptions, Discovered by Sir Aurel Stein in Chinese Turkestan, Parts I~III,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0,1927,1929.[2] Burrow, T.,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ṭhī Document from Chinese Turkestan,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London, 1940.该书的一个早期汉译本,参见王广智译《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载韩翔等主编《尼雅考古资料》,乌鲁木齐,1988年,第183-267页。我对该书的新译本去年已交与商务印书馆,待出。[3] 林梅村《新疆尼雅发现的佉卢文契约》,《考古学报》1989年第1期;林梅村《尼雅新发现的鄯善王童格罗伽纪年文书考》,林梅村著《汉唐西域与中国文明》,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78-197页。[4] 刘文锁著《沙海古卷释稿》,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94-309页。[5] Skjærvø, P. O., Khotanese Manuscrip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in the British Library, A Complete Catalogue with Texts and Translations. The British Library 2002.[6] Hiroshi Kumamoto, “The Khotanese Documents from the Khotan Area, with an Appendix by Saitô, Tatuya”, The Memoirs of the Toyo Bunko 54, 1996, p. 27-64;吉田丰撰,广中智之译,荣新江校《有关和田出土8-9世纪于阗语世俗文书的札记(一)》,《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十一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47-182页;吉田丰撰,荣新江、广中智之译《有关和田出土8-9世纪于阗语世俗文书的札记(二)》,《西域文史》(第三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79-108页;吉田丰著、田卫卫译,[日]西村阳子校《有关和田出土8-9世纪于阗语世俗文书的札记(三)上》,《敦煌学辑刊》2012年第1期。[7] 吉田丰等《曲氏高昌国时代ソグド文女奴隶壳买文书》,《内陆アヅア言语の研究》第5号,1989,1-50页。[8] 陈国灿、刘安志主编《吐鲁番文书总目(日本收藏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荣新江主编《吐鲁番文书总目(欧美收藏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9] 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10] [英]F. W. 托玛斯编著,刘忠、杨铭译注《敦煌西域古藏文社会历史文献》,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年,第349页;Tsuguhito Takeuchi, Old Tibetan Manuscripts from East Turkestan in the Stein Collection of the British Library. Vol.II Descriptive Catalogue. The Centre for East Asian Cultural Studies for Unesco, The Toyo Bunko, The British Library 1998, pp.1-2, 11-13, 27-28, 32, 56, 61-62, 66-67, 71-73, 75, 85, 97, 103-104, 112, 115-116.[11] 王尧、陈践编著《敦煌吐蕃文献选》,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5年,第55-56、59-61页;王尧、陈践译注《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284页。[12] 刘文锁《佉卢文书分类及其他》,季羡林、饶宗颐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七卷,中华书局,2004年,390-409页。[13] Stein, M. A., Serindia, Detailed Report of Explorations in Central Asia and Westernmost China,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1, Vol. I, pp.211-269.[14]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ṭ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p. 67-68.[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吐鲁番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清理简报》,《文物》1972年第1期。[1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第2页。[17] 参见:沙知录校《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68-507页;敦煌研究院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66页。[18] 该词通常被释为汉语的职官“侍中”。有关讨论从略。[19] Serindia, Vol. I, pp. 261, Vol. IV, Pl. XX, XXI; Kharoṣṭhī Inscriptions, Vol. II, pp. 217-218;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ṣṭ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pp. 120-121.[20] 关于佉卢文书契中的具有契约仪式意义的“断绳”,参见《沙海古卷释稿》,第300-301页。[21] 参见中国历史博物馆等编《天山古道东西风——新疆丝绸之路文物特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77-79页。[22] Emmerick, R. E., “A New Khotanese Document from China”. Studia Iranica, Tome 13-1984, fascicule 2, pp.193-198; Skjærvø, P. O., “Kings of Khotan in the Eighth Century”. Histoire et Cultes de l’Asie Centrales Pre-islamique, Edition du CNRS, Paris 1991, pp.255-278.[23] 参见:张广达、荣新江《关于和田出土于阗文献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张广达、荣新江著《于阗史丛考(增订本)》,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8-69页;段晴、王炳华《新疆新出土于阗文木牍文书研究》,季羡林等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二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2页。[24] “Kings of Khotan in the Eighth Century”; Khotanese Manuscrip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in the British Library, A Complete Catalogue with Texts and Translations, “Introduction”, pp. lxvii.[25] Khotanese Manuscrip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in the British Library, A Complete Catalogue with Texts and Translations, pp. 1。勃延仰年(Puñargaṃ)和思略(Sīḍaka)是根据和田出土的汉文文书比定的(参见荣新江《圣彼得堡藏和田出土汉文文书考释》,《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六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21-241页)。[26] 此词疑为释读者的衍文。[27] 林梅村《粟特文买婢契与丝绸之路上的女奴买卖》,《文物》1992年第9期。[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吐鲁番阿斯塔那-哈拉和卓古墓群清理简报》,《文物》1972年第1期。[29]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187页。[30]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年,第70-72页。[31]《唐开元二十一年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0页。[32] 以上2行上面有章印。参见《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第26页。[3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第26-28页。[3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第29-30页。[35]《敦煌吐蕃文献选》,第59页。长按二维码关注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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